網頁

2011年7月17日 星期日

《A Rulebook for Arguments》筆記:第三章

類比論證

前述 #8 ( 不要以孤證導出結論,多舉例子 ) 有例外:若有可類比事物可支持結論,則不需大量舉例。此種方式在於從特別的例子,透過類比作為可用且確實的前提。其重點在於證明所要證之事物與類比事物之間的相似姓。

#12 類比要有可比的例子

  • 形式:X 為一普遍認可為真的前提,Y 為要引至結論 Z 的事物,X 事物與 Z 並無關。今證明 Y 「相似」於 X,因此 Z 應正確無誤。故由類似於 X 的 Y ,導出 Z 正確的結論。
  • 前述的形式中,可舉例如下:汽車需要定期檢查,否則容易出毛病 ( X ) ; 人體 ( Y ) 與汽車兩者都是複雜系統,因此人體在這方面類似於汽車;所以人體需要定期檢查,否則容易出毛病 ( Z ) 。
  • 作為類比的事物物如果與要證明的事物有不同處,只要該不同性質無礙於推至結論則無妨。
用類比的好處是類比物的性質以被判定為真後,就不需要舉出大量的例子,也可以避免其中的危險 ( 偏頗 )。但若不具可比性則論證將一無是處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